2025年2月26日,南雄市人民政府印发《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雄府规〔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5年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我市2019年4月出台了《南雄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雄府办〔2019〕4号),因该文件已于2024年4月到期,需要重新制定。
(二)为加强对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南雄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南雄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雄府办〔2019〕4号)中原有的一些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二)《关于印发<韶关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工信〔2022〕141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涵盖风险补偿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共七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风险补偿资金以专项资金形式存放于银行专户,市政府成立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贷管会”),贷管会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二章是支持范围与条件,共三条。主要明确风险补偿资金扶持对象、入库条件。
第三章是申请受理与审查备案,共五条。主要明确企业入库审批程序,合作银行须向贷管会提供的备案材料。
第四章是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共六条。主要明确合作银行对入库企业的总授信额度应为市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含)以内,风险补偿资金启动资金为1000万元,资金本金孳生的利息上缴财政。
第五章是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共七条。主要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合作银行与南雄市政府按8:2比例分担不良贷款本息,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每年度代偿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共九条。主要明确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金融机构向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在申请、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七章是附则,共三条。主要明确本办法由贷管会负责解释。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一)贷款对象
1.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二产业中的C类行业门类为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且在南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进入“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的企业,即由贷管会成员、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推荐,经贷管会办公会议共同审定后确定的南雄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录。
(二)企业入库条件
1.在南雄正常生产经营满两年,并依法纳税,可以提供完整的近两年财务报表;
2.同时授信银行不超五家。
(三)企业入库程序
1.提供填报好的“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申请资料、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和“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的信用报告等资料各一式二份(须有推荐部门加盖公章);
2.贷管会办公室(市工信局)受理、审核后,拟出入围名单提交贷管会办公会议审批,贷管会办公会议可视企业需求及时召开;
3.贷管会将审定后的名单予以公布并通知合作银行。
(四)贷款额度和利率
1.单个入库企业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2.银行利用风险补偿资金向企业贷款的年利率(对比同期LPR)最高点不超过50个BP,且在贷款过程中不得搭售其它与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无关的理财产品或收取企业其它额外费用。
(五)申请成为合作银行的材料
1.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3.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业务进展情况表;
4.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备案回执(复印件);
5.其他必要材料。
(六)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流程
1.合作银行与南雄市政府按8:2比例分担不良贷款本息,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每年度代偿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合作银行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履行了追偿和诉讼义务后,对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可在追偿诉讼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向贷管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
3.贷管会对合作银行的补偿申请审查核实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补偿请示,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本金补偿支付;
4.贷款本金补偿支付按补偿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同时申请的,按借贷双方在贷管会备案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5.由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合作银行应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各方赔付比例进行分配;
6.当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制终止且资金池内所有贷款本金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市财政专项资金账户。
(七)不提供风险补偿的情形
1.已经入库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不满足入库条件的,贷管会有权直接将其从“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中注销,已获得贷款的企业在按贷款合同规定还清贷款本息后,风险补偿资金不再对该企业贷款提供风险担保;
2.在确定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合作关系后的一个月内,借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到贷管会进行备案登记的,贷管会不认可该笔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不对该笔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3.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合作银行未在追偿诉讼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向贷管会作出书面汇报的,贷管会不对该笔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4.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八)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理
1.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提供虚假信息、不按《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或是收回的资金未退还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核实,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醒,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情节严重的,市政府取消其参与风险补偿资金业务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2.贷款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市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追究贷款企业相关责任,并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3.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市政府和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