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根据国家、广东省和韶关市最新政策以及《南雄市2024年浈江河坪国考断面达标攻坚工作方案》任务要求,为强化推进浈江河坪国考断面整治,全面加强限养区畜禽养殖污染管控水平,在《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雄府〔2020〕12号) 基础上结合南雄实际补充编制本划定方案,在原有禁养区基础上补充划定限养区。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施行);
(六)《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七)《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16日实施);
(八)《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6年10月24日印发);
(九)《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
(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
(十一)《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
(十二)《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
(十三)《畜禽养殖环境与废弃物管理术语》(GB/T 25171-2023)。
三、主要内容说明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数量,并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限制养殖的畜禽品种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本次划定限养区,旨在强化推进浈江河坪国考断面整治,全面加强限养区畜禽养殖污染管控水平,限养区划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浈江南雄段干流河道管理范围线向两侧陆域延伸1000米的范围;
(二)浈江南雄段包括南山水、邓坊水、黄坑水、大源水、新龙水、南亩水、宝江水、下洞水、湖口水、瀑布水、岚头水、大坪水、凌江等13条主要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线向两侧陆域延伸500米的范围;以上区域内已列入禁养区范围的除外。
四、限养区管控要求
畜禽养殖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不增加养殖规模;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设有污水排放口),应使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标准;不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不设有污水排放口),应实现“零排放”;未按期完成治理的,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同时限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需完成雨污分流改造,推广节水、节料的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并优先从源头控制“猪饮水”等废水产生,实现养殖场污染“零排放”。限养区规模以下传统养殖场(包括散养户、专业户)需按照《南雄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技术参数及要求》改造配套完善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依托南雄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实现畜禽粪污全量收集。
对于配套有集水塘或鱼塘的畜禽养殖场,应防止畜禽粪污未经处理直接进入集水塘或鱼塘,减少畜禽养殖对周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并要求鱼塘排放尾水执行《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一级限值。
五、重点说明
本划定方案实施后,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应限期治理实现污染物零排放;限期无法完成治理的,由南雄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搬迁或关闭工作由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