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雄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近年来南雄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实施代建管理办法以来的实际情况,南雄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南雄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雄府〔2020〕1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南雄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雄府〔2017〕52)于2017年12月8日印发实施以来,对促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升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南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雄府办〔2019〕10号)要求和韶关市人民政府与2019年12月30日新修订印发的《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韶府规〔2019〕18号)的规定,结合近几年来南雄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的实践经验及实施代建管理办法以来的实际情况,为保障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继续依规推行,有必要对我市的代建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完善。
二、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
(三)《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
(四)《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韶府规〔2019〕1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文件制定依据、代建制定义、代建项目类型及规模、代建单位职责、业主职责、发改财政等职能部门职责、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项目代建流程、资金专账管理、代建管理费计提、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办法适用范围、有效期等。
四、条款修订说明
本《办法》主要对实行代建制的总投资金额、代建管理费的计取、业主单位及代建单位的职责与分工、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方面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减、明晰和完善了部分条款内容。
(一)关于代建项目最低规模的要求
原《代建管理办法》中立项总投资在200万以上的实行代建制,现已跟不上目前工程建设实际,致使代建单位在代建了诸多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的同时也承担了大量的小额工程、零星工程的代建任务,在目前代建单位人员及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导致仅有的专业技术力量撒网式的分散奔波于各个项目中,在开展相关工作及推进项目建设时分身乏术,对代建项目的顺利推进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亟需对原《代建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让代建单位能抽出专业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投入到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的推进工作中,因此,本《办法》调整为,立项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市政府另有指定实施机构的,也可不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立项总投资人民币500万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实行代建,由业主单位自行实施。
(二)代建管理费的计取标准
原《代建管理办法》中代建管理费的计取费率未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的有关计费费率进行进一步细分,在执行中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本《办法》予以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的内容有:1.从原来的按市政府审定投资预算的2%计取修改为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计提代建管理费并根据代建实际工作,适当调低了业主单位的前期管理工作管理费,2.删除了原办法中代建项目节余奖励条款内容。
(三)业主单位及代建单位的职责与分工
原《代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中有关业主单位及代建单位的职责与分工未进一步明晰和完善以及未完善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的内容,为进一步促进各方更好的履职或履约,进而推进代建项目的建设,此次本《办法》主要修改的内容有:1.删除了原《代建管理办法》中代建项目因使用要求发生增加规模、提高标准、改变使用功能等几种情况可由业主按规定完成审批后交代建管理机构执行的表述,只保留了“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投资额增加的一种情形”可按规定上报审批。2.增加了代建管理机构在保修期时的督导职责。3.增加了对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的条款内容。
(四)其他方面
其他方面,主要参照省、市内其他城市最新修订的代建管理办法,完善文字表述。此外,修订内容包括采纳各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利于开展代建管理工作的意见,基本都在修订过程中予以了采纳。
五、政策解读途径
在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文件起草部门将申请在南雄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刊登该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六、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