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
《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法制审核编号:雄府规审〔2025〕1 号)已经第十六届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南雄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为加强对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组成。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正常经营、成长性好、但缺少标准抵押物的企业,帮助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获得信用贷款。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以专项资金形式存放于银行专户,仅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代偿支出,专户实行联合印鉴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南雄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贷管会”),由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雄支局组成。贷管会主任由分管金融的市领导兼任,贷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设并管理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贷管会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主要职责分工是:
1.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2.市工信局负责对有融资需求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定期向贷管会提交拟入库企业名单,经贷管会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录,即“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
3.园区管委会提供并做好园区内入库企业名单和审核;
4.市发改局协助贷管会办公室审核入库企业名单;
5.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6.市税务局依法对企业申报入库的有关指标进行核实;
7.市审计局依法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南雄支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与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是指由贷管会成员、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推荐,经贷管会办公会议共同审定后确定的南雄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名录。列入“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的企业(简称“入库企业”)为风险补偿资金的扶持对象。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是经贷管会审核通过的入库企业,企业必须符合南雄产业发展战略。
第七条 入库企业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且应是在南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一)扶持对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第二产业中的C类行业门类为准】。
(二)入库条件。
1.在南雄正常生产经营满两年,并依法纳税,可以提供完整的近两年财务报表;
2.同时授信银行不超五家。
第八条 企业自入库之日起,3年内有效。如入库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贷管会可及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是否将企业调整出库。合作银行应加强对入库贷款企业的信贷管理,每年需将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报贷管会。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审查备案
第九条 企业入库审批程序:
1.提供填报好的“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申请资料、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和“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的信用报告等资料各一式二份(须有推荐部门加盖公章);
2.贷管会办公室(市工信局)受理、审核后,拟出入围名单提交贷管会办公会议审批,贷管会办公会议可视企业需求及时召开;
3. 贷管会将审定后的名单予以公布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条 合作银行自行与入库企业洽谈并进行相关尽职调查,独立作出贷款决策。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对入库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后的一个月内须向贷管会提供贷款合同(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负责督促企业在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后的一个月内须向贷管会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企业经营基本情况;
2.企业贷款有关情况说明(含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利率等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贷管会接收借贷双方的备案资料时需向备案单位提供备案回执。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承诺对合作银行为入库企业提供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合作银行对入库企业的总授信额度应为市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含)以内。
第十五条 银行利用风险补偿资金向企业贷款的年利率(对比同期LPR)最高加点不超过50个BP,且在贷款过程中不得搭售其它与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无关的理财产品或收取企业其它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 单个入库企业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启动资金为1000万元,资金本金孳生的利息上缴财政。当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发放的贷款余额达到1亿元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追加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 借贷双方具体贷款条件、利率等条款内容由借贷双方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情况下按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银行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3.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业务进展情况表;
4.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备案回执(复印件);
5.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
第二十条 风险分担机制。合作银行与南雄市政府按8:2比例分担不良贷款本息,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每年度代偿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合作银行可直接通过法律程序执行债务追偿,并及时将追偿情况向贷管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二条 当合作银行按第二十一条履行了追偿和诉讼义务后,对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可在追偿诉讼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向贷管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但须向贷管会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本息补偿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4.金融机构的章程或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贷款审批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说明等;
5.贷款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
7.通过法律程序执行债务追偿的相关证明材料;
8.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证明材料;
9.贷款企业拖欠贷款本金证明材料;
10.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合法合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贷管会对合作银行的补偿申请审查核实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补偿请示,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本金补偿支付。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本金补偿支付按补偿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同时申请的,按借贷双方在贷管会备案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第二十五条 由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合作银行应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各方赔付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当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机制终止且资金池内所有贷款本金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市财政专项资金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金融机构向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八条 已经入库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不满足入库条件的,贷管会有权直接将其从“南雄市重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库”中注销,已获得贷款的企业在按贷款合同规定还清贷款本息后,风险补偿资金不再对该企业贷款提供风险担保。
第二十九条 在确定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合作关系后的一个月内,借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到贷管会进行备案登记的,贷管会不认可该笔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不对该笔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第三十条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合作银行未在追偿诉讼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向贷管会作出书面汇报的,贷管会不对该笔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提供虚假信息、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风险补偿资金业务,或是收回的资金未退还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核实,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醒,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情节严重的,市政府取消其参与风险补偿资金业务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贷款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市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追究贷款企业相关责任,并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市政府和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贷管会办公室每季度将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每年度将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并在成员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孳生的利息,及时反拨回风险补偿资金,作为扩大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贷管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合作银行与贷管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