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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雄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雄府规〔2024〕2 号)

时间:2024-11-15 11:53:30 来源:南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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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南雄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法制审核编号:雄府规审〔2024〕1号)经市政府第十六届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12月4日,有效期五年,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南雄市人民政府

                           202411月14



南雄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南雄市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雄市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供需匹配、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租售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房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房。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以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异地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人员)、新青年(新就业职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由市县政府自主决策市场化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将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城镇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并负责统筹本辖区保障房的需求分析和申报,参与保障资格、资格期满审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对各类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指导、监管。   

市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按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保障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市发展改革(市信用办)、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含不动产登记)、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统计、税务、南雄金融监管支局、房产交易、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以上部门应当为住房保障工作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共享服务,同时每年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各相关部门线下发函,各单位应及时函复,以确保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城镇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资格初审等基础性事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将住房保障用地列入土地储备规划,明确保障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建设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保障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的国土空间规划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政府投资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市住建局提供的租金水平及调整方式、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列入土地供应方案。新建保障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保障房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保障房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五)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商业贷款、专项债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资金;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房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房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保障房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归还保障房建设贷款以及保障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十条  保障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房;

(四)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使用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

(五)社会赠予政府及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保障房建设依法落实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保障房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方案和人员准入与退出、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以小户型为主。新建的成套保障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单套套内面积基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新建的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房,应当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保障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的保障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节能、生态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普通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以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房在出租前,应当参照新建保障房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修缮。保障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并在权属证书上载明各类保障性住房性质。

第三章  申请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保障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异地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人员)、青年人(新就业职工)等群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包括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申请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对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含郊区、水南、河南、黎口、莲塘、铺背村委会)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为准),申请时仍居住在本市;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南雄市市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应纳入申请人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 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3) 其它实际取得的住房。

3.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未转移过自有产权房(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离婚析产满一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的除外)。

4.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5万元。

5.提出申请时未正在租住保障房、未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棚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房、房改房等南雄市辖区范围内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纳入社会救助予以应保尽保的除外),且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政策。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需持有市民政局核发核准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三)低保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持有市民政局核发核准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持有市民政局核发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低收入困难证明材料。

(五)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持有市民政局核发核准的《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满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七)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南雄市区消防救援部门、环卫及人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工作满1年时间,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2.申请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雄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

3.申请人单位未提供住房、宿舍等。

第十六条  申请对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和定期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申请对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和定期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优先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困难家庭,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选择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优惠

(一)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优惠。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住房租金全免政策优惠;

2.低保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 10%比例收取;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5%比例收取;

4.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5%比例收取;

5.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 30%比例收取;

6.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按照住房市场租金60%比例收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享受一定租金减免优惠政策:

1.对持有《南雄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住房应缴租金50%。

2.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主要包括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的住房租金全免。

3.对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领取了市残联核发的 1—2 级重度残疾证或 3 级智力残疾证、3—4 级精神残疾证和所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发的 1—4 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应缴租金50%。

(三)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减免优惠。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可按应缴纳物业管理费50%的标准支付小区物业管理费,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补贴相关物业管理公司。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由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之和及租赁保底保障建筑面积组成,其中家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及租赁保底建筑面积均为15平方米。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即1人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总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基本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4.南雄市保障房申请授权与承诺书;

    5.申请条件中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属于特殊情况的,还应结合实际提供以下材料

1.视为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权证或房产证。

2.城镇中等偏下以下收入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救助证件,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低收入困难证明材料、《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等。

3.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可符合享受残疾租金减免优惠的,须提供市残联核发的1—2级重度残疾证或3级智力残疾证、3—4级精神残疾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发的1—4 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须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及监护承诺书。

4.持有《南雄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离休干部、五老人员可符合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5.涉及单亲母亲家庭优先保障和离婚析产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个人)提交租赁房屋合同(或《房屋租赁证》,或工作单位认可租赁事实的证明)。

7.转业复转军人、县以上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家庭、或受到市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家庭等可给予优先保障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

1.窗口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乡镇城镇户籍人员需各乡镇社区出具申请人居住2年以上的证明)到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南雄市xx镇街页面,搜索公租房申请审核登记事项,选择在线申办,在阅读完申请须知后,进入申请表填写页面,完成表格填写并签署保障申请授权与承诺书后,提交即可完成申请,生成受理单。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事项说明

(一)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上述以外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法定监护人事实上未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可与祖辈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子女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非本市户籍父母属于父母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顾的、子女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顾的情形,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二)以家庭为单位审核申请条件,优先考虑家庭,房源较多情况下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可以单身家庭名义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可放宽至年满16周岁。

(三)家庭人均收入以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总收入为计算时限。

(四)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最长保障期限为两个租赁期(6年)。除另有专项保障外,租赁期满不得以同类身份再次申请。

(五)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 无监护人共同居住的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监护人非共同申请人的,可视为无监护人共同居住。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对象家庭(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保障房及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一)申请对象家庭(个人)在市区范围内持有自有产权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的;

(二)申请对象家庭(个人)因保障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被清退未满五年的;

(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被驳回申请之日起未满十年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自驳回申请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申请对象家庭(个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以虚假资料骗取保障房及租赁补贴被清退未满五年的;

(五)属于在保家庭(个人),正在租住保障房或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的;

(六)其他不符合保障房保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对象家庭成员:

(一)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二)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三)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由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保障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及新市民、青年人可由其所产业园区或所在单位统一申报。除另有专项保障外,申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完整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材料的全部内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相关要求,完成申请对象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提交市住房保障中心。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个人)材料进行复审。同时将相关材料转辖区民政部门。

(六)辖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转递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参照相关办法要求对申请对象家庭(个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七)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直接作为终审结果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府公众网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家庭取得保障房保障资格。

相关社会救助资格申请认定与保障房申请工作应同步进行;已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社会救助资格证明材料的,无需再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开展评估认定、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书写异议情况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中心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住房保障中心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单位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具体申请、轮候与配租工作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产业园区负责,其准入条件、配租结果在园内或单位内公示。准入条件、保障对象信息、配租方案和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情况,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产业园区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第五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制定轮候制度,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市人民政府部门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转业复转军人、单亲母亲家庭、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及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县以上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家庭、或受到市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家庭,民政部门核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支出型低保等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保障。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告知市住房保障中心后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条  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报。轮候超过3年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保障房范围内,按照轮候规则选定保障房;抽选前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二十九条  保障房实物配租可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进行,批量供应房源宜实行集中配租,零星空置房源实行日常配租。集中配租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实物配租应当采取抽签或摇珠方式进行选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保障房实物配租的户型原则上应与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规模和结构相对应。12人户一般配租单间或一房一厅的户型,2人户为两代人等也可配租两房一厅的户型;3人及以上(含3人)户配租两房一厅的户型。具体可视房源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对象选定保障房房号或者选择领取租赁补贴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专项保障外,住房保障对象可申请变更保障方式,选取保障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每个家庭变更保障方式累计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轮候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住房保障资格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一)未按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它放弃配租权利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准入申请情况计算出每户租赁补贴家庭的补贴资金,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审,市财政局复审后将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至申请人银行帐号,具体发放比例为: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85%发放;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70%发放。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根据区域租金、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适时适当调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及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补贴标准为市场评估租金/人/月×保障类别比例,住房保障标准为:15㎡(保底保障面积)﹢15㎡/人,最高保障面积不大于60㎡。有住房但未达面积标准的按差额计发补贴。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

对发放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解决。

公共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每三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市场平均租金。

为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承租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标准和金额,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每月市场租金的3倍。

第六章  管理与退出

第三十四条  保障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保证金额度及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按规定缴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保障房应当自住,禁止转租、转借、闲置、转让、抵押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禁止加层、改建、扩建和擅自二次装修;禁止破坏住房结构和损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承租家庭原申报的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发生较大变动的,承租家庭应当及时主动报告。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定期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承租家庭原所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承租家庭应当在期满3个月以前提出延续申请,如实申报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相关情况。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联合审查核实。联合审查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通过复审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承租家庭(个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合同约定费用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保障房的;

(四)将所承租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六)家庭收入、资金价值、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加层、改建、扩建和擅自二次装修所承租保障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在保障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三十八条  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房:

(一)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但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

(二)提出延续申请,但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家庭人口组成、收入、资产及住房等续租材料的;

(三)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

(四)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房等;

(五)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核不再符合延续承租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保障房被收回的,原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依法提起司法诉讼直至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四十条  保障房承租家庭(个人)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房的,应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保障房,并结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一切应由承租家庭(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家庭(个人)不交纳租金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市住房保障中心或产权单位要求协助催款。对无合理理由或无不可抗力因素拖欠租金的承租家庭(个人),市住房保障中心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加强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房建设项目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录申请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调换、续租、退出及相关失信、违纪、处罚等情况。

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罚,并通过广东省公租房信息系统上报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和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举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通过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房承租对象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以动态监测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并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家庭(个人)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十四条  保障房的所有权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申请人、承租人等单位和个人违反保障房有关规定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原保障方式和标准继续保障,直至取消或放弃保障资格;变更为本办法所提保障类型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今后颁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2019125日发布的《南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雄府〔2019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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