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遴选南雄市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
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时间:2024-04-25 17:24:23 来源:南雄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174号)要求,上级下达我市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资金284.5万元,用于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现向社会公开遴选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实施主体,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

  (一)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内容:一是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二是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三是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运输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二)绩效目标。建设水稻集中育秧设施项目23个,服务面积25000亩,同一实施主体可申报多个项目。

  二、实施时间:2024年

  三、补助标准

  实行分档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表: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中央资金补助标准表)。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四、申报对象及要求

  申报对象为新建或改扩建集中育秧设施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是指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粮食生产或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一定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二是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需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实施主体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运作,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遴选程序

  由南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统筹择优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南雄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建设主体。

  六、材料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认真撰写项目申报材料,纸质材料请按公示规定时间前一式三份寄送至南雄市农业农村局。

  1.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附后)以及可体现项目建设基础条件的其他材料等。

  2.请使用《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参考模板)》进行申报。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于2024年5月10日前密封提交或邮寄(以邮戳日期为准)遴选资料到南雄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与农机管理股(地址:南雄市沿江西路98号),联系人:杨文,0751-6929158。逾期提交,视为不参与本次遴选。


  附件 1: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wps

      2: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中央资金补助标准表.wps

      3: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格式).wps

      4:申报书应附的材料清单.wps

扫一扫
关注政务微信
扫一扫
打开手机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