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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滞纳金(违约金)的催缴告知书》及《关于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滞纳金(违约金)听证权利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时间:2022-04-27 17:35:37 来源:南雄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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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震东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按照你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7 日与南雄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282-2012-000044)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方案》等出让资料约定,你公司应于 2012 年 7 月 7 日前缴清土地出让金 7600万元,实际只按时缴交2000万元,剩余5600万分别于2012年9月6日缴交2600万元,超过付款期限61天,于 2012 年 10月 22 日缴交3000万元,超过付款期限107天,按出让合同第三十条 “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约定,累计产生滞纳金(违约金)为人民币肆佰柒拾玖万陆仟元(=2600万元×1‰×61天+3000×1‰×107天=479.6万元),经我局多次催缴,你公司至今仍未缴纳该笔欠款。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缴该笔滞纳金,根据我局2022年2月11日收到南雄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涉案《出让合同》的履行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密切相关,催缴土地出让滞纳金亦具有行政行为性质。”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和第七条、《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五条、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分别于2022年2月23日及2022年3月4日向你公司下发《关于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滞纳金(违约金)的催缴告知书》(雄自然资催(告)字〔2022〕01号)及《关于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滞纳金(违约金)听证权利告知书》(雄自然资催听(告)字〔2022〕01号)“要求你公司按程序于202235日前缴清该笔滞纳金(违约金)人民币肆佰柒拾玖万陆仟元(根据2021年12月31日南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工作平台”)录入信息向税务部门推送,受让人可选择税务部门(地址:南雄市雄东路1号公共服务中心四楼(大润发)国家税务总局南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51-3708806)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现场缴费等方式完成该笔滞纳金的缴费。

  我局采用电话通知及邮寄送达方式将该《关于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滞纳金(违约金)的催缴告知书》(雄自然资催(告)字〔2022〕01号)及《关于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滞纳金(违约金)听证权利告知书》(雄自然资催听(告)字〔2022〕01号)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拒绝签收,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滞纳金(违约金)的催缴告知书》(雄自然资催(告)字〔2022〕01号)

附件2:《关于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地块滞纳金(违约金)听证权利告知书》(雄自然资催听(告)字〔2022〕01号)



南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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