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美观(身份证:44022319******4019):
经查明,因由你实际经营的南雄市乌迳镇昌鑫猪场存在异位发酵床渗漏,并存在近五分之一的面积无法正常使用,沼液池容积过满导致溢流的违法行为,本单位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21年7月20日对你作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1年7月27日留置送达到你实际经营的南雄市乌迳镇昌鑫猪场,要求你于2022年1月27日前缴纳罚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因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场所当事人,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韶环(南雄)催告字﹝2022﹞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执法股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韶环(南雄)催告字﹝2022﹞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地址:韶关市南雄市雄州街道永康路108号二楼 联系电话:0751-3826197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