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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时间:2021-06-03 11:20:4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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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9日,肖某某等14名工人向南雄市人社局投诉反映,“包工头”吴某某在南雄市某林场清山、炼山、造林工程项目中拖欠27名工人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清山、造林的工资18万多元。南雄市人社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林场于2016年9月11日把清山、炼山、造林工程项目承包给吴某某组织劳务施工,由吴某某雇佣20多名民工在此项目工程中施工。吴某某从开工至2017年1月17日,从该林场法定代表人万某某处支取了工程进度款17.5万元后卷款逃逸,拖欠其所雇佣的27名工人工资18万多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南雄市人社局分别向该林场和“包工头”吴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工人工资。该公司和吴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均未支付工人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南雄市人社局于2017年3月23日将该案件移送南雄市公安局进行侦办。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3月1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被逮捕。南雄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近年来,南雄市进一步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两法”衔接工作,使得违法犯罪人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其面临的牢狱之灾,给社会、家人和亲戚朋友带来巨大的无形伤害,得不偿失。

       普法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南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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