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8〕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8年11月28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城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由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至作业工人工资卡。作业工人工资卡的开办、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建设工程领城用工实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企业的工资专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在作业工入进场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实名管理登记及作业工人工资卡开办。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合账,真实准确记录作业工人名册、入职登记、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合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在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保存2年。
第七条 工资专户内资金少于作业工人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开户的施工企业应当在15日内补足。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工资专户可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找付作业工人工资款或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设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当期未结清的工程款限。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作业工人工资款或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分包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将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工资的,由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人先行垫付作业工人工资。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工资专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资专户的开立作为落实建设资金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项目按时按付作业工人工资;逾期未找付的,应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
第十条 工会组织对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ー条 开办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专户业务的银行应协助施工企业做好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作业工人工资卡的开办工作,结合作业工人实名管理信息加强对工资专户的监管,确保专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该建设项目作业工人的工资。
工资专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如果账户出现异常情况、开户银行应及时向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立工资专户,未通过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或者将工资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其它用途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实行工资专户管理的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简化劳动保障监察监管,并给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加分。对未实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将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由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同时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向社会进行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后,行政处理或处罚信息应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案,同时将相关信用信息通报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