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场酣畅淋漓的饮酒宴,却变成一场悲剧,醉酒者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也导致共同饮酒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害人害己。近日,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酒局组织者傅某某、共同饮酒人陈某某与醉酒驾驶的黄某某系多年好友。2022年1月2日中午,傅某某邀请陈某某与黄某某到其家中聚餐,饭局期间三人共同饮酒。陈某某酒后先随家人离去,黄某某随后也要驾驶摩托车回家。傅某某对黄某某醉酒驾驶有言语劝阻,但劝阻未果后,便放任黄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离开。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于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黄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鉴定机构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29mg/100ml,证实黄某某属于醉酒驾驶。黄某某的亲属向南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傅某某、陈某某向黄某某的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醉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在聚餐时应避免过度饮酒,并牢记“喝酒不开车”。黄某某不听劝阻、不戴头盔,醉酒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其死亡存在主要过错责任,对其损失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陈某某未尽到安全护送黄某某回家的义务,对黄某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傅某某作为酒局组织者及喝酒场所管理者,相较于共同饮酒人陈某某,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未尽到有效劝阻黄某某醉酒驾驶、安全护送黄某某回家的义务,对黄某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南雄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53249.43元;傅某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06480.85元。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是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提醒、照顾、劝阻和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共同饮酒人醉酒后的危险行为,其他共同饮酒人要及时劝阻,劝阻无效后,要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阻止,否则事故发生后,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避免因醉酒驾驶酿成悲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